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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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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天河房产赠与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买卖合同无效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225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5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房产买卖无效合同纠纷律师,广州白云区房屋赠与纠纷律师,广州黄浦房屋纠纷律师

    广州天河房产赠与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买卖合同无效纠纷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基本案例:

     

    小李父母李先生与张女士自愿办理赠予公证将某处房屋赠与小李,后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将房屋过户回己方名下,现17岁的小李将其父李先生诉至*,要求确认其与父亲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无效。日前,*审结了此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原告小李诉称,20143月其母张女士因与其父李先生感情不和分居,携其在外居住;201411月,李先生私自将其名下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己方名下,2016年父母离婚诉讼中,方才得知房屋被过户至李先生名下,现诉请要求确认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先生辩称,小李母亲张女士以离婚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真实意图,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小李并完成过户手续,其误以为婚姻家庭稳定,即便将涉案房产赠与未成年人小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过户完仅6天,张女士就与其正式谈离婚事宜。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其于20161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并将售房款用于家庭生活消费,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后确认,涉案房产系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所购,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1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分别办理赠予公证,将涉案房产赠予小李,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11月,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回己方名下,购房款未实际给付。李先生主张过户前征得了张女士、小李同意,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李先生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三人,售房款用于李先生生活开销。

     

    *认为:涉案房屋于20141月通过赠与形式过户至小李名下,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小李所有。就李先生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一节,首先,本次房屋买卖系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钱款交付,亦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本次过户手续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己方签订合同,李先生主张事前征得了小李及张女士的同意,就此点李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李先生此代理行为违反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再次,李先生当时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较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李先生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后,另行将房屋售出,售房款其主张已全部花销,非为小李的利益处分涉案房屋。最后,*判决确认小李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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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