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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是三方合同,少数情况下是两方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习惯中,往往由购买人承担居间费用,故纠纷基本发生在购买人和中介机构两者之间,通常不直接涉及出卖人。此类纠纷通常发生的原因是其中合同一方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居间合同下的义务。个别案件中,纠纷的成因可能来自出卖人,如房屋出卖人隐瞒房屋信息或拒绝过户,居间合同当事人也倾向于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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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种,一种为房屋买卖中介机构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居间服务合同,要求购买人支付中介费;另一种为房屋购买人认为中介机构没有履行或完整履行居间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要求房屋买卖中介机构退还已付中介费。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此类案件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做的口头承诺是否存在,是否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二是中介机构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中介费给付条件是否成就。例如,已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故未办理网签或虽办理网签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是否有权收取中介费,房屋购买人是否有权扣减中介费等。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实践中,居间合同常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买人有义务支付中介费,而对于中介机构协助**过户义务却未定相应责任。这一缺失导致部分案件中,房产中介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怠于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仍可主张中介费,而购买人在主张中介机构未尽协助过户的义务要求赔偿时,却缺乏合同依据,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部分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信息、虚假承诺、怠于提供服务的现象。中介机构隐瞒信息、不尽充分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占很大比例。例如,在“意向金转定金”问题上,一些中介机构在向客户索取意向金时,通常会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下意向金转化为定金,但部分中介未明确告知意向金在何时会转化为定金,或仅告诉客户意向金可以退还。此后若购买人不满意房屋,房产交易未完成,购买人才发现意向金已转化为定金,不能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