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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有那些特点?
以居间方诉求房屋买卖双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为主。从纠纷事实来看,主要有:买卖双方因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而拒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因买卖双方绕过居间方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索要居间服务费、买卖双方因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服务内容未能达成而拒付居间服务费等几种情况。
居间服务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主要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并未得到房屋实际产权人的授权、买受人属于限购范围、因无法办理购房贷款导致交易流程无法继续进行等。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居间方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应严格审核实际签订人是否有权处分或者取得有效的代理权;在订立居间合同时,合同条款及内容应细致明确,以免存在歧义与争议;居间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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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专业居间服务机构,未尽专业的审查、注意或提示义务(例如:未对所谓的出卖人的代理人是否取得授权进行审查;未调查房屋权属状况;未审查出房屋为安置房;未审查出房屋存在租约;将本应扣留用作担保的房产证返还出卖人而使出卖人另行出售;未事先告知交易流程以及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未带领买受人进入室内看房等)。(2)买卖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3)**出台文件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按揭。(4)居间未成,主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但无证据。(5)约定的支付佣金的条件不成就。
向出卖人赔偿定金损失或其他损失:(1)居间人未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遭受定金损失的,居间人承担。(2)作为专业居间服务机构,未尽专业的审查、注意或提示义务。
符合约定条件时拒不向出卖人交付物业交割保证金(虽未签署物业交割文件,但买受人已经装修入住视为交割条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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