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1年,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相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一子王小某。现原告起诉至*,理由是双方结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几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对家庭如何经营及双方的工作该如何发展,有了很大分歧,日积月累致使双方无法沟通。2015年6月初,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后,原告同意。
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后,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共同签署了《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同时该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一套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各得155万,根据房款实际到账金额由男方将每次收到的一半转让女方*的银行账户;某品牌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元,尚未偿还的欠款107328元由男方偿还等。
原告主张房屋已经卖掉,房款各得一半,并提供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车辆补偿款5万元已支付被告,原告一直在偿还车辆按揭款而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故原告向*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三、车辆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案经人民*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离婚为目的签订协议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将一半房款155万元及车辆补偿款5万元转至被告账户并承担了车辆按揭还款,被告虽不予认可,但确认有分割到100多万的财产,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既已收取补偿款,应依约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分割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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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王小某已年满十周岁,应适当考虑其本人意愿,男孩随父亲生活也较利于其成长及沟通,且原告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子,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王小某,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分割得到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应能负担婚生子的部分抚养费,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依法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较终,人民*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轿车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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