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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主动辞职与被动离职有什么区别?
案情简介: 原告吴*主张其于2013年3月11日入职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月工资10000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无故将其辞退,并表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且被告未支付过其加班费,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000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0000元,3、延时加班工资和周六、日加班工资。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吴*系主动离职,且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相关款项,并且主张原告吴*在职期间无加班情况,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二、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周六加班和延时加班工资;三、 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下四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可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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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原告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47条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工作**过6个月不满1年视为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原告主张违法解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即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20000元。
原告提出的违法解除,就是八十七条规定中的“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而被告主张原告自己离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最后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的工资10000元,主要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四十六条**款**项规定,本案中,因为原被告双方关于解除方式这一项,双方均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根据双方证据做出双方协商解除这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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