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jdaib广州抢劫罪看守所会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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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计划经济时比较少,反正都是国有资金,合同双方或多方都是国有企业,结算时给多给少都是公家的事情,所以并不怎么很计较。市场经济后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其原因有三:一个是法规的不完善,一个是施工合同制定的不严谨(招标时就遗留了问题),一个还有我国的国情。
具体发生的问题千奇百怪,它牵扯的不单单是《合同法》的内容,还牵扯到《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不过象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如果两个合同内容一模一样,那么就只能按有效时序认可**个,因为**个才是三方真正的意思表示,后一个为应付上级检查(增加合同价或结算价可能是想让上级多拨些工程款。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公司,为少交点税,可能反而会签一个协议让工程款低一些),它含欺诈行为,不是三方真正意思表示,起诉一方即骗取方,拿这个合同来起诉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对**个合同的变更协议),不但不会胜诉,反而会搞的起诉人身败名裂,一般不会傻成这样。如果起诉方能够拿出对**个原合同的变更书面文件那又另当别论,但是原合同和*二个合同一模一样,凭空多出40万,又没有变更协议,起诉方肯定败诉。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基本案情】
程明海与大梅沙于2000年3月6日签订了《大梅沙海滨公园游乐园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大梅沙管理使用的位于大梅沙海滨公园帐篷区以东80米× (40/60)米的沙滩提供给程明海承包沙滩娱乐项目,期限三年,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9日;每年承包金为人民币十万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定生效后,程明海需分别在3月15日前向大梅沙支付承包金人民币二万元,5月15日前支付承包金人民币五万元,6月15日将剩余承包金一次付清;违约责任是:大梅沙违约,程明海有权终止合同,索回合同终止后剩余的承包金,并可获得大梅沙补偿当年两个月承包金;程明海违约,大梅沙有权终止合同,6月 16日前违约,扣罚程明海两个月承包金,7月30日后违约,剩余的承包金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大梅沙按约定将承包场地交付给程明海经营使用,程明海亦按约定于2000年3月14日向大梅沙支付了**期的承包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大梅沙以区**决定对大梅沙公园整体规划为由,于2000年4月18日通知程明海停止对该项目的施工并搬迁至小广场的西边处。程明海因不同意通知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搬迁,也没有按约定于2000年5月15日之前将承包金五万元支付给大梅沙。2000年5月30日,大梅沙向程明海发出通知,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理由是:(1)在经营场所设置构筑物;(2)在经营中**出经营范围;(3)拖欠承包费伍万元整;(4)其设备、经营严重影响了沙滩自然景观。程明海接到通知后,停止了游乐园的经营,并将部分设备搬离现场。程明海以大梅沙违约造成其损失向原审*提起诉讼。原审*委托深圳市中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游乐园项目承包场地现有的设备财产予以评估得出的价值,以及大梅沙在原审庭审中认可的数额,可以确认原告在承包游乐园项目中,至少投资了人民币486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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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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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卖方(自然人),被告系买方(自然人),*三人系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当事人出庭,三方均有代理人出庭。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国家出台新的房地产贷款政策调控楼市。被告属于“三无人员”,不符合新出台的房地产贷款条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被告违约要求没收全部订金三万元。被告主张,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按照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贷款条件被告可以获得银行贷款,但就在几日后国家出台新的房地产贷款政策,导致被告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以被告的经济能力无法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并非被告故意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合同中虽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但同时约定了买方如果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则应在十日内付清余款,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买方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并就此作出了相应约定,因此国家出台新的房地产贷款政策不属于情势变更。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被告主张,双方已就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了解除协议,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归还一半订金(即一万五千元)给被告。原告主张,解除协议已经作废,理由如下:一、解除协议附有生效条件,即以双方解决中介费问题为前提。因买卖双方都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解除协议并未生效。二、解除协议已被中介撕毁,也说明它已经作废。被告反驳,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即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不因合同书的撕毁而无效。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