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权、财产等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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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领取结婚证,在谈恋爱期间,小王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李与他人发生关系,生下一名男孩,小李母亲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后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
对婚姻关系、小孩的抚养权、财产等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王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当归小王所有,但是对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小李也具有财产权利,可以得到补偿。
小李母亲购买的登记在小李名下的房屋应当归小李所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三》*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已有26年执业经验。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