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案情】李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女儿由陈某抚养,住房一套赠给儿子小雨。后李某要求陈某为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陈某拒绝。李某请求*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小雨所有,并判令陈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原告的诉请指向房屋产权的归属,但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径行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小雨的观点值得商榷。
1.本案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较高人民*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属于*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的时候,*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儿子所有,这一点非常明确,彼此都无疑义。既然双方不存有物权归属争议,本案当然就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因陈某不履行其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上可归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应当主要遵循合同法来主张权利,但其通过向*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属于选择错误。
李某和陈某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房屋赠送给儿子小雨,这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这是*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被认定有效,且又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八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雨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