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纠纷代理律师,借款人跑路,借条上的担保人要帮忙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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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李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用于投资,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期半年,李某的表弟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李某投资失败,借来的钱和家当都赔了个精光。2012年7月,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李某向王某口头承诺,再等1年,必定连本带息归还。到了2013年7月,李某再次爽约,表示无力偿还。王某为了**自己的权益,持借条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息,并请求*判令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周某辩称,至2012年7月起的半年内,王某未曾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请求*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才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周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单王某借款本息;驳回王某对保证人周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如果你有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申请成为初级会员即可咨询。
律师提醒: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如果你是出借人,建议在担保条款中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避免出现上诉问题。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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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依法查封,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百一十条**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 行的情形,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常理,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先,开发商交房在后,因此开发商拒绝履行交房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