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 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人将房屋出卖给*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 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 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当支付房 款的,不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咨询: “我现在肠胃癌晚期,情况特别不好,我与老公有一儿一女,我与老公口头协议以后房子必须留给女儿,老公同意了,当时我母亲和妹妹都在场,也进行了录音,但老公不知道。请问如果以后老公反悔的话,这段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根据目前所说的情况,该录音无效,因为是在你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录音遗嘱的有效成立条件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精确时间(年、月、日、时)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时间。然后,由遗嘱人交见证人保管;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实际中,如发生争议,*会综合审查录音是否能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是否能证明当时有见证人在场,录音人录音时是否属于危急情况等。另外要提醒的是,即便是一切手续合法有效,遗嘱人依然可以推翻本次遗嘱,再立新遗嘱。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团队汇集多名名校毕业执业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团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4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特擅长大案要案难案,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