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撤销权丧失?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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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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