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要给赔偿经跟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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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是劳动纠纷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专业从事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百分之八十的案例都是与劳动纠纷和工伤有关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实战操作经验,团队在劳动经济补偿、赔偿、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具有自已*特的办案风格和理念,能够*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较高不**过12年。被告系包工头,2015年4月22日,被告将原告带到蒙古国做工,没有完全支付被告的工资,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约定归还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遂诉至*。被告张新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原告杨成松跟随被告张新春至蒙古国做工。 2016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张新春向原告杨成松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杨成松在蒙古国工地工资计人民币:20700元正(贰万零柒佰)于农历2016年8月30日支付.张新春2016.2.15”。到期后,原告杨成松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松跟随被告张新春至蒙古国并为其做工提供劳务,原、告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杨成松受被告张新春雇佣做工,被告理应给付其报酬。双方经结算,被告张新春欠原告杨成松劳务动报酬20700元,有被告张新春于2016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张新春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显属违约。故对原告杨成松要求被告张新春给付劳务动报酬20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新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新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成松劳动务报酬20700元。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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