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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天河区找抚养权变更律师要多少钱? 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1)婚前财产协议起草、见证(2)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起草、见证(3)婚内财产约定起草、见证(4)协议离婚案件代理 (5)诉讼离婚案件代理(6)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代理 (7)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8)涉外离婚案件代理 (9)遗嘱起草、见证(10)重婚案件刑事代理 。 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3日生育一女孩魏潇卓然,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独立抚养,而实际离婚后,婚生女孩一直在原告处,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故要求*判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被告魏某辩称:原、被告在离婚时已达成协议,由被告独立抚养婚生女孩,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并非被告不愿意抚养孩子,而是离婚后,原、被告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5年8月觉得还是无法共同生活又分开了。后来孩子被原告接走说带几天,但一直没有给送回来。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确实给过原告6000元,是觉得原告自己带孩子不容易,但不是孩子的抚养费。另外被告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举示证据如下:1、离婚协议书1份;2、通河县神墨口才学校证明1份;3、黑龙江省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1份;4、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情况调查表1份。以上证据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独立抚养,原告现有稳定收入和住所,可以抚养孩子,被告有经济能力给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举示证据如下:1、离婚协议书1份;2、村委会证明1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独立抚养,被告具有独立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2、4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1、2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及被告举示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原告举示的证据2、4内容不详实,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证据不予认定,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3日生育一女孩魏潇卓然,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独立抚养。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5年8月分开,此后,婚生女孩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曾于2016年给付原告6000元生活费。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孩在双方离婚后一直与母亲原告肖某生活至今。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且原告有固定住所及相对稳定的收入符合具有抚养能力的条件,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被告抗辩曾给付原告6000元并非抚养费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庭审中被告举示的村委会证明及本地实际生活标准,酌定抚养费为每月500元,原告主张抚养费**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 、较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三条*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孩魏潇卓然自2017年7月12日起由原告肖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止;二、被告魏某给付原告肖某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此款于每月的1日前履行;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