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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阿姨的两套房子,都是她结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Z阿姨的老公没有立遗嘱,因此他的财产,要按《继承法》处理。按照《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而**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Z阿姨家两套房子里属于她老公的份额,应该由Z阿姨、Z阿姨的儿子和公公婆婆共同继承。
因此,对这两套房子,Z阿姨只有部分的所有权,想要做主把房子过给儿子,只有请其他人放弃继承权。说完这些,我朋友又补充了一句:“这幸亏是两位老人还健在,要是他们里有哪位过世了,那他们那份房子,就会被他们的**顺序继承人继承。到时候Z阿姨就要去和她的大姑子小姑子大伯小叔子商量这件事了。”末了,她一摊手说:“所以我说过很多次要立遗嘱、做公证,你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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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生死之事向来讳莫如深,尤其是提到“遗嘱”二字,不少人会勃然变色:“你盼着我死呢是吧?”
但是,“死亡”这个东西,绝不会因为你不谈它,它就不来找你。同样,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身后继承事宜,绝不会因为被继承人不立遗嘱,就一切顺遂被继承人的心意。相反,被继承人不立遗嘱,很有可能会让身后的继承事宜什么房子啊存款啊理财基金啊变得一团糟。
好一点的,各位法定继承人能达成协议,在提交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养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全部继承人的分配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和手续后,事情才能办妥。继承遗产不能你说啥就是啥的,一切都要有证据。假设Z阿姨的公公婆婆在Z阿姨老公过世之前都已经过世,Z阿姨放弃继承;Z阿姨的*子要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一笔遗产,除了Z阿姨要去表示自己放弃继承之外,他还要提交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以证明爷爷奶奶确实过世,提交他父亲的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他自己的*生子女证等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他是他父亲的儿子,且他父亲除他之外没有其他婚生和非婚生子女。
假设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那么就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提供各种资料的繁琐手续和和可能随之而来的风险。
所以如果希望自己的财产能顺利的被自己希望的人继承,还是预立遗嘱吧。不过要记住: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要符合形式要件;3、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一点,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行的,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