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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100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儿子李某某与儿媳陈某承诺对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陈某未履行赡养和护理责任,更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伤心绝望至较,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李某某和陈某诉至*,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的房产赠与。
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系*婚姻法、民事诉讼、公**、合同法、经济法律师,为广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得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人民*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诉争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据上虽登记为李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李某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某某系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李某、周某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遂判决撤销李某、周某对李某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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