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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朱某与章某开始交往并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生育章某玮。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朱某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32万元,期间,朱某向章某写下保证书,并要求章某玮改姓“朱”。2013年,朱某以其怀疑章某玮非亲生子、章某从一开始就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认为:本案中,尽管朱某与章某玮未一同居住,但其以支付抚养费方式抚养章某玮,且在保证书中要求章某玮改姓“朱”。从法理上而言,上述行为和意思表示已构成认领。在支付抚养费数年后,朱某以章某玮非亲生子,要求返还抚养费,隐含确认认**为无效的要求。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朱某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朱某与章某自2003年起就已开始交往,两人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玮出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对于章某玮是否系其亲生儿子应有足够判断能力。
本案审理中,朱某曾称其在2008年章某玮出生时就已向章某提出亲子鉴定要求,但章某始终不予配合,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仍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系争款项。朱某应对自己所实施给付行为后果有充分认知。从朱某给付系争款项至今,并未有足以令其对给付钱款原因产生质疑的事实发生。现朱某仅凭章某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为由要求章某、章某玮返还其之前给付款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朱某诉请。
实务要点: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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