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居间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越秀区服务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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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基本案情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2017428日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居间承租房屋事宜。对于被告(包括其亲属、朋友、授权人、委托人、代理人、有股权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等有关系的*三人)成功租赁或购入所介绍物业(含合作、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间接承租或购入所介绍之物业),被告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的一个月房租金作为佣金(间接承租仍按介绍之物业价格计算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时间为与业主签订合同之时。看房记录中有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面积5200平方米,1楼,参考价格13/平方米/日,该协议由王某甲作为被告代理人签字。

 

经查,被告公司成立于2011726日,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为被告的登记法定代表人。2017731日,第三方丙公司与王某乙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厂区内一号厂面积5260平方米租赁给王某乙,租金120/年。

 

经查,王某乙为第三方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公司注册地为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备案登记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1、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2、原告是否完成了中介服务?

 

*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万元。

 

判决分析:1、《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且被告关联公司承租的厂房与被告看房记录的内容基本相符,被告确实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涉案厂房信息,原告间接促成了第三方丁公司的租赁交易。3、涉案厂房签订主体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关联公司签订涉案厂房是经他人介绍,原告未直接促成涉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成立。4、原被告实地察看涉案厂房时厂房并非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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