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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另一方所有,但是离婚后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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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现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由男方抚养,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观点:《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4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基本案情:2013年6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房产和汽车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后男方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是为了买房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观点: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关系已解除。《解释(二)》*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