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白云区赠与财产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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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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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较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张小姐起诉至*,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八条*四款规定“一方**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对于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分割首饰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其实质也就是考量首饰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如果首饰本身价值(相对于家庭财富来讲)不过高,数量较少,具有特定意义,会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大部分离婚案件是这样判定;如果首饰属于奢侈品或投资财产,数量较多,且人身依附性不大,会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少部分案件具备这样的特性。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可以委托本所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型婚姻律师:专业积累,能为您设计多种离婚方案、较优的财产处理措施,获得较多财产利益和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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