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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肖霞与被告江宇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江晓琳。2015年8月两人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女儿随父亲江宇生活。2015年年底,江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与2014年年底所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江宇服刑前将女儿委托给前妻肖霞监护,并支付抚养费50000元,后江晓琳在母亲教书的学校入读小学一年级。江宇服刑期满回家后,发现前妻在寒假期间带女儿外出旅游,却未按时回校,由此两人矛盾升级,在学校教室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执和吵打。之后,江宇将女儿转学到本市一国际学校就读,肖霞遂以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诉至*,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被告因犯罪被依法追责客观存在,但被告的犯罪行为尚未导致子女受到伤害,且在服刑期间委托原告对女儿进行监护,支付了足额的抚养费用,反映了对女儿利益的重视。
现晓琳在父亲的领带抚养下,已适应新的读书环境且成绩优良,日常生活中对晓琳也并不存在不当或不法行为。故原告请求婚生女变更由其抚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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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