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2009年1月甲女士与乙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乙先生有套婚前房屋,婚后,逐次变更到甲女士名下:
(1)2012年3月甲乙双方到某市房管局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形式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双方填写的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住房一套,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名下,现因夫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乙先生变更为乙先生、甲女士共有。(2)2012年4月,双方再次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区登记,变更为甲女士单独所有。双方填写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同上),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甲女士名下,现因婚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乙先生、甲女士变更为甲女士。后,乙起诉离婚,主张房屋为其所有。
一审*认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次转移的类型均为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乙先生同意将其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甲女士辩解转移登记的行为系赠与行为,但根据双方向*提供的申请及转移的类型均不能证明双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及原甲女士双方的自身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判决该房屋乙先生占有70%的份额,甲女士占有30%的份额。
二审*认为,乙先生变更登记的物权处分行为,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赠与能够解释该物权变动的原因,否则无法解释房屋有个人财产变更为共有财产的行为,但并未有证据表明乙先生已将该房产全部权利赠与甲女士,甲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婚后,故不能认为诉争房产已经变更为甲女士的个人财产。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一审*处理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高院审判认为:涉案房屋原系乙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过两次产权变更将该房屋过户至甲女士名下。甲女士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仍应依法进行分割。二审*结合上述情况,确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并无不当。本案的核心在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际权利归属,当事人双方两次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赠与,登记的结果是否发生物权效力,是否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物权登记和赠与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