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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案例:

 

王庆田和姜珊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并于1988年生育一子王鹏。200916日,王庆田因经济需要向朋友张锐借了一笔款,总金额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日期应当为20099月。但这笔早就应该还清的借款,虽经过多次催收,但拖到了7年之后也分文未还。

 

7年后的201617日,张锐实在等不下去了,又一次向王庆田催收该借款,但王庆田向他解释,现在自己病重,经济实在困难,无力偿还这笔欠款。不过,他向张锐承诺,父债子还,“即便这40000元在我生前还不清,最后也会由我的儿子王鹏负责偿还。”

 

这张借条原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正,20099月付清。”并将借款人王庆田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写在了右下部,借款日期为200916日。在这次催收之后,儿子王鹏也在借条上签下了大名,在父亲的签名之后换行,于借条左下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借条中还载明:“(肆仟元)机票,2016年元月7日”,所指的4000元是张锐来催收借款而产生的机票费。于是,这张借条上一**后出现了父亲和儿子两个人的名字。

 

各执一词,如何认定借条上签字人的身份?

 

王庆田的病来势汹汹,没撑多久便病重撒手人寰。但直到他去世之后,这笔借款仍然没有还清,还带来了新的纠纷——儿子王鹏一直不承认自己是借款人,拒绝偿还这笔债务。面对张锐提出偿还40000元债款的要求,王鹏提出了异议,“当时在借条上签字,纯粹是因为父亲病情日益严重,想让他安心过个年,平平静静地度过人生最后的阶段,没有听他说过这笔借款生前还不清,就要由我负责偿还。”虽然在借条上的签字确实是他本人所为,但自己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签字也不代表自己是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债务不应由自己偿还。

 

人民*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此案的难点在于借条上除了借款人签字外,还有其他人签字,但未注明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等。要认定身份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要统筹整个案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和确定。

 

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是毫无疑问的。而在借条上,王鹏与王庆田签字的位置一个位于右下部,一个换行位于左下部,相隔很近,且格式都为“姓名+身份证号”的模式,但并没有明确地注明王鹏是“保证人”、“见证人”还是作为债务加入的“债务人”。但在张锐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王庆田明确表示了父债子还,即便该款其生前还不清,也由其儿子王鹏负责偿还。按照常理,如果仅仅作为一个安慰方式,王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借条中注明自己签名的目的或提供其他证据。综合借条和录音等证据,*认为王鹏在借条上签字是对债务的认可,是债务加入的行为,王鹏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但在借条上载明的4000元机票费用,因借条上书写内容不明确,并不能证明是王庆田对张锐机票费用的认可,故不予支持该请求。较终,*判决姜珊与王鹏共同偿还张锐40000元借款及利息。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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