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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
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无效、撤销事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离婚后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
除非夫妻双方共**为,单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就过户房屋给未成年子女而言属于赠与,这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总体分配的一种合意。除非具有法定变更、撤销原因,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10条*二款规定的产权登记方给予配偶的补偿,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无论房屋产权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均应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实际上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由于这种偿还房贷的行为随着房屋的升值具有了一种投资的属性,为了弥补未得房方面临的离婚后房价提升,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予以分割更能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法官会查明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数额、按揭贷款本息数额、夫妻共同偿还本息数额及其占房屋全部价款和贷款本息的比例。
先用共同还贷本息数额除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和贷款本息总额,计算*同还贷部分占房屋购买时总款项的比例。然后再用双方认可或者**评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的现价值。并用现价值乘以上述比例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所能得到的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补偿。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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