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房地产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合同违约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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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及居间合同,卖家不愿意过户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朱某于2016120日通过惠州某中介房地产公司与杨某签署了《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及居间服务合同》,朱某购买杨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某房产,约定:房产转让价为人民币418000元,签订当时先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履行到较后阶段,杨某突然不愿卖房,并表示只同意退还定金和补偿朱某一半中介费损失,因为朱某所申请的银行已经承诺同意贷款,只差过户就能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故委托深圳立帮律师团的张慧迪律师向*发起起诉,要求杨某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本案中,朱某、杨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朱某依约向杨某支付定金、按时将首期款足额汇入了双方设定的监管账户,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朱某提交了《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收据、银行通用凭证、催告函、律师鉴证费收据、中介费收据、录音光盘、贷款审批书,证明诉称的事实。

 

杨某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订立合同时,并未征得房屋共有人同意,现房屋共有人坚决不同意出卖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张律师称所有权证显示房产是杨某所有,即使是杨某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理由相信杨某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杨某以房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屋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款、**百零七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故请求判令杨某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1、朱某、杨某及*中介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杨某在60日内将其名下约定出卖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杨某承担 

 

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二,误差率**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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