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低价购买的房屋属于合同无效吗 广州专业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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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二,误差率**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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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不支持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本案情】於某某与王某岗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王某岗自愿出售该房屋,房屋售价9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涛累计支付房款7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岗、於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於某某,共有权人为王某岗。之后王某岗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将房屋交付王某涛使用至今。於某某起诉主张王某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济南某中介公司陈述签订合同时通过王某岗的电话向於某某核实了其是否同意卖房、与王某岗的关系,并审查了於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於某某委托王某岗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书。

 

*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岗与王某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王某岗出示了於某某、王某岗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於某某委托王某岗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书复印件。济南某中介公司亦证实2016512日王某岗与於某某进行了通话,就於某某同意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由此可知,王某岗就出售涉案房屋已与於某某达成一致。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王某岗有代理权,故王某岗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王某岗与於某某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合法有效,驳回了於某某的诉讼请求。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三人是恶意串通,那么其就能请求*确认出卖人与*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生活中,如果*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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