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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向华华起诉:我申请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限价房X号房屋,但是由于我与被告之间因购买房屋发生了合同纠纷,*判决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致使我无处居住,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项丽腾退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项丽答辩称:原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我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借名买房,我是房屋的实际购买出资人,原告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反诉原告)项丽反诉称:我与原告向华华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我出钱购买了向华华的购房指标,后来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后,双方应该返还各自取得的利益。

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我是以原告向华华的名义贷款购房,物业费以及装修费由我项丽负担。现在我要求向华华偿还我的出资。包括:购房款、税费、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

原告(反诉被告)向华华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偿还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法无效,双方都有过失,不应该由我一人偿还。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令查明,项丽与向华华是姐妹,涉诉房屋现在登记在向华华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是向华华 。

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项丽与向华华签订《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约定将涉诉房屋转让给项丽购买。双方共同约定了房屋的转让费、补偿费、借名贷款、过户以及违约的责任问题。房屋购买后,项丽进行了装修和居住。

后来,向华华起诉至*,较终*因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强制规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案件的审理中,关于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及利息等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关于项丽要求的对房屋的现值及装修进行评估的结果,双方也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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