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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海、被告张某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某乙将办理的父亲去世后单位分给的20个月工资43,002.00元以及丧葬费6552.00元分给张某甲25%;2.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张某乙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乙系张某甲亲弟弟,2017年4月2日,原、被告的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单位分给的20个月工资以及丧葬费,均是张某乙去办理的,并欲占为己有,张某甲找张某乙协商未果,故向*起诉。张某乙辩称,1.张某甲诉讼请求不明确;2.父亲张大金20个月工资以及丧葬费没有在张某乙名下,所以张某甲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请*查清事实,驳回张某甲的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弟关系,其父张大金(已去世)生前系德惠市郭家镇中心小学教师,于2017年4月2日死亡。张大金死亡后,应发放给其家属丧葬费6552.00元、一次性抚恤金43,002.00元,该款项现在德惠市郭家镇中心小学处未发放。张大金死后,其丧葬事宜主要由张某乙办理。另查明,张大金共有四名子女,即张某甲、张某乙、张雪梅、张雪华,本院依法追加张雪梅、张雪华为本案共同原告,后张雪梅、张雪华均表示其二人不要求分得其父死亡后的20个月工资(即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其二人可以分得的份额全部归张某乙。以上事实,有德惠市郭家镇中心小学出具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请表;德惠市郭家镇东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丧葬费票据;张雪华、张雪梅记账凭证两份;欠据等相互佐证并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张大金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是遗产,应系对其家属的一种补偿,应在其四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张大金生前长期与张某乙一居生活,张某乙对其照顾较多,因此,在分配时,应给予张某乙较多份额,张某甲、张雪梅、张雪华三人应分得相同份额。张雪梅、张雪华在庭前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份额,并且表示自己的份额归张某乙所有,因此,张某乙应分得一次性抚恤金的大部分。丧葬费是用于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此笔款项应给予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人员,张大金的丧葬事宜主要系由张某乙办理,因此,丧葬费应给予张某乙,其他人无权分得。综上所述,依照《*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甲分得张大金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20%,即 8600.40元;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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