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赠与合同纠纷律师 鑫霆 婚姻财产分割裁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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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情简介:20104月,谭某出资为恋人刘某购车。同年10月,刘某将名下车辆交给谭某,后两人分手。2012年,刘某起诉谭某,要求返还车辆。

 

*认为: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出资为刘某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刘某名下,且交付刘某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刘某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而谭某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谭某,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谭某为证实刘某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刘某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谭某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刘某起诉。即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谭某返还刘某车辆。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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