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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姚某与儿子、儿媳订立分居协议,将姚某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姚某孙子,儿子以其全部的房屋与该房进行交流,姚某老婆郑某未在该分居协议上具名。2009年,姚某儿子、儿媳将*诉讼讯断分手,姚某孙子判归儿媳扶养。2011年,姚某孙子诉请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以为:案涉房产购置于姚某夫妻关联存续时期,应系夫妻共有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分居协议对此亦予确认。协议中手写添加姚某赞同将该房产无偿过户给孙子,系对该房产全部权人的变更,应认定为全部权人对其财产以赠与方法进行奖励,系赠与举动。同时,该赠与存在权柄对调举动,即姚某子以其全部的房屋与该诉争房进行交流,并非姚某单方赠与举动。
包含前述赠与条款的分居协议上无郑某署名。因诉争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依《物权法》*97条,奖励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重补葺的,该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全体共同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尚有商定的除外。
另依《条约法》*51条,无奖励权的人奖励别人财产,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奖励权的人订立条约后获得奖励权的,该条约有效。本案中,郑某作为诉争房产共同共有人之一,未在分居协议上署名,其虽对协议其他内容无贰言,但不赞同诉争手写赠与条款内容。依据上述执法规则,姚某以赠与方法奖励夫妻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郑某赞同,赠与条款无效。故姚某孙子恳求将诉争房产过户,不该支持,讯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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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状师事件所**状师【邹强状师】在婚姻家庭执法范畴具有较高造诣,多年月理大量诉讼分手案件,涉外分手案件,调停分手案件,代拟夫妻分手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历丰厚,胜诉率高。**状师邹状师,执业25年,经历丰厚,博得浩繁当事人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