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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原告何某某、被告蒋某某经*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珈由被告蒋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
后来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华容县人民*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原告每月打款进被告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11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
2013年10月2日被告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原告,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另外,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3月30日分别支付9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另查明,何某珈于2010年3月9日生,现在校读书。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4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被告因小孩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买东西,以及原告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原告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
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小孩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遇事多克制、协商。*考虑从既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儿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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