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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针对房产纠纷案件,我所拥有广州业内出色的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替客户解决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李某()与黄某()20131111日登记结婚,201411月,李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3月李某与黄某发生婚变,黄某到*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用李某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但购房是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个人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有权进行分割。*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李某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李某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李某婚前个人存款不因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李某的个人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李某与黄某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黄某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某所有。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还是很有可能的。如本案中李某在与黄某结婚后,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李某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


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综上,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应属李某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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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手案件中,借爹娘名买房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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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前年孙老师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此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老师一个人的名字。客岁3月他完婚了,婚后并没有和老婆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商定,收入依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不断都是用孙老师的工资在还。但近来两人闹起了分手,老婆说屋子是共同财产,婚后加价部分该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老师则以为屋子应该属于本人的个人财产,老婆基本没有权益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该房屋依然视为个人财产,相同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权。因而,该房屋该当属于孙老师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该当属于个人债权,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根底也该当属于孙老师个人全部。但是假如孙老师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商定的话,那么夫妇就被视为到场了贷款的归还,虽然不改动个人财产的本质,孙老师却应该返还老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王老师承租单元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寓居。1993年房改时,王老师表现这套公房谁购置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置,终由王芳购得。由于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置,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老师名下。


1997年王老师老伴儿逝世。1999年王芳搬到单元分的屋子寓居,将100号房对外出租。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抱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老师写下一份阐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王老师预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容许上市买卖。于是王老师立下遗言:100号房由王芳承继。2015年初,王老师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言,盼望哥哥姐姐办理过户。二哥提出贰言,称属于王老师的份额由王芳承继,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承继。无法,王芳征询状师恳求协助。

 

100号房的购房条约、、完税凭据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置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据、运用和支配。固然房屋不断登记在王老师名下,但实际人是王芳,双方构成了借名买房的执法关联。

2000年王老师写的阐明也表现王老师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执法关联,因临时不可以过户,待能过户时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王老师立下公证遗言,也是为了履行本人王芳过户的责任。

固然王老师有公证遗言,但不该按照承继来处置。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老师的财产,王老师逝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该该按照遗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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