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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方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应有效: 银行作为虚假按揭的受欺诈方,明确以诉讼请求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因此消灭,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售楼宣传虚假,构成欺诈,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撤销: 判定欺诈行为是否符合撤销合同条件,要根据欺诈行为程度、欺诈产生影响大小、受损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考量。
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 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结合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缔约背景和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受一年和五年期间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发生而非处分结果为前提条件;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受1年和5年期间限制。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 定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因逾期交房、逾期过户、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问题而追究其违约责任纠纷、一房多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分割纠纷等等。
案情简介:2008年,开发公司为套取银行贷款,以钱某名义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公司提供“抵押有效设立前”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后因钱某未依约偿还借款,银行诉请钱某、开发公司连带清偿借款。
*认为:虽然开发公司为融资目的与钱某恶意串通,以钱某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开发公司或钱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银行,亦不能证明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存在,故不能认定银行与开发公司及钱某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在与钱某订立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银行属于被欺诈方,银行因受欺诈而与钱某所签按揭购房合同属可撤销合同,银行作为被欺诈方,享有合同撤销权。现银行以诉讼请求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因此消灭,据此应认定银行与钱某所签按揭购房合同有效。
案涉合同因银行放弃撤销权而归于有效,且银行作为被欺诈方,*追究合同各方缔约过失责任,故本案并不涉及审查银行签订合同的过错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与钱某所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银行要求钱某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较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的主合同系案涉借款合同,现借款合同因银行提起诉讼而解除,开发公司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对主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并无特别约定,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的期限为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有效设定,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交付银行执管之日止。
本案诉讼阶段,抵押并未有效设定,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连带保证的期限届满条件未成就,故保证人开发公司仍应对钱某因贷款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