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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1月6日13时许, 年近七旬的郭某某骑着人力三轮车在省道行驶时被轩某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刮碰,郭某某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医院发起转院医治,遂安排医院救护车送往其他医院,途中该救护车又与冯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郭某某头部再次受伤。郭某某在医院住院医治37天,支付医疗费十几万元,出院后郭某某伤情经判定机构判定,颅脑毁伤组成一级伤残,需求完全护理依赖。郭某某出院后于2016年9月20日殒命。**次事项经交通办理部分处置认定,轩某某负事项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二起事项经交通办理部分队处置认定,医院救护车驾驶员与冯某某负事项等同责任。
*审理以为,郭某某的殒命系前后两起交通事项形成,因无法区分两起事项与郭某某殒命之间的到场度,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举动形成统一侵害,可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难以定夺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补偿责任。故*讯断本案中两起交通事项对郭某某殒命形成的丧失各承当50%的补偿责任,共同补偿三十余万元。
邹状师(**状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资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管帐师) ,1992年整日制中国良好**政*校法学硕士结业,执业经历丰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管帐师资历资质,复合型、*型状师,**婚姻家庭承继状师,办案作风务虚、理性。专业功底踏实、工作态度仔细,办理浩繁百般各种婚姻家庭承继案件。系*天下状师协会会员、广东省状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状师协会会员。特善于大案要案危害署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