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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意外发现丈夫在诉讼前“转移”了房产,遂向*提起了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到会泽县人民*起诉要求与其丈夫杨某甲离婚,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这件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生出了枝节。 庭审中,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又当庭提交了其与哥哥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一份,称原告诉称要求分配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产再离婚。 愤怒之下,王某当即撤回了离婚起诉,以给自己维权赢得充足的准备时间。随后不久,王某向*提起了确认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的诉讼。
人民*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便与其哥哥杨某乙(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 法庭判决 *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杨某乙系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较终,*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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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因老伴去世寂寞,雇了“陪床保姆”,为了表示对保姆的情意立遗嘱财产全部归保姆。后背着保姆另立遗嘱,儿女均有份。老汉死后,两份遗嘱起纠纷。*审理后判决*二份遗嘱存瑕疵,**份遗嘱合法,张老汉遗留的房产,全部归保姆继承。
案件简介 张老汉老伴逝世时,子女放弃继承权,老两口共有的房产,全部归了张老汉。张老汉一子一女大学毕业,都在外地工作安家,无暇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老伴走后,连饭都不会做的张老汉,独立生活出现了问题。经和子女联系,征得他们的同意,张老汉雇请了一个“陪床保姆”袁某。为了让保姆袁某和他一心一意过日子,对他侍候得更加周到,袁某进入张老汉家不久,张老汉就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对代书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载明: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全部归保姆袁某所有。 事后,张老汉觉得,死后把全部房产都归袁某所有,有些对子孙过意不去。于是他背着袁某又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把这份代书遗嘱寄给了儿子和女儿。
遗嘱明确: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袁某继承2/4,儿子和女儿各继承1/4。为了不让袁某分心,此事,张老汉直到临终,一直没有告诉袁某。九年后,张老汉去世。处理完张老汉的后事,袁某拿出张老汉的代书遗嘱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这时,张老汉的子女拿出了张老汉后立的代书遗嘱,表示对张老汉**份代书遗嘱的否决。
双方就张老汉的遗产继承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诉至*。 *判决 *审理中查明,张老汉子女提供的张老汉的*二份代书遗嘱,是打印的。该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当时并没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所书姓名都是发生争议后,找代书人、见证人补签上的。这点,代书人、见证人在证言中作了说明。因为*二份遗嘱存在瑕疵,**份遗嘱合法。*判决张老汉遗留的房产,全部归保姆袁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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