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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案例】王某和姚某从事经营,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201011月,姚某作为王小某代理人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十八套房产。2013年,该十八套房产全部办理了产权登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小某,此时,王小某还不满十六岁。


20128月,因为经营需要,王某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可是眼看着借款到期了,王某却没钱还给贺某了。于是,贺某一纸诉状递到*,要求确认王小某名下的十八套房产属于王某家庭共同财产并偿债,*支持了贺某的请求,认定王小某名下的十八套房产为王某一家三口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偿债。姚某和王小某母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二审*判决驳回。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小某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仍被*驳回。*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小某为未成年人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购房款均来自于王某夫妻;房屋办理登记时,王小某未满16周岁,王小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同时,该十八套房产一直由王某夫妻用于经营,因此,该十八套房产虽然登记在未成年人王小某名下,仍然属于王某家庭共同财产。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我们俗称的产权人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但是,我国《物权法》*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不是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时,则可能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也是靠父母,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除因为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实际都是来源于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属性。


上述案件中,十八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王小某名下,因为王小某未成年,且不能证明购房资金来自于王小某个人财产,所以,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小某名下,*较终认定这十八套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这个案件也给广大爱子心切、用心良苦的父母提了个醒: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看起来是有保护孩子权益等好处,但是用这种方法来逃避家庭债务是不可取的。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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