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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听到超市老板饶某告知其妻子余某,他在超市门口捡到一把车钥匙,等待失主来认领。刘某冒充失主前往收银台询问,余某误以为刘某是失主,将车钥匙交给刘某。刘某用车钥匙将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开走,并用于个人工作、生活出行。两个月后,被车主杨某发现。
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该面包车的故意,仅将该车用于个人工作、生活出行,没有造成车辆丢失,不符合较高人民*、较高人民*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0条关于偷开他人机动车入刑的三种情形,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偷开他人车辆,长时间使用,且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造成了车主对该车的“失控”,应构成盗窃罪。
*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冒充失主骗得车钥匙并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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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果的才定罪量刑。而本案中,刘某听到店主夫妇对话后,骗领车钥匙,将车占为己有,其不是《解释》*10条规定的偷开机动车的情形,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根据其具体犯罪手段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犯罪手段究竟是具有“秘密性”还是“欺骗性”。车钥匙是获得机动车控制权的关键,非法取得车钥匙的具体手段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刘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导致店主夫妇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予车钥匙,非法取得了该车的实际控制权,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面对亲人犯罪被抓的事实后,往往以为犯罪就该判刑,法官会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判决,请律师没什么作用。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且不说,这样较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在犯罪侦查阶段没有请律师,很可能导致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灭失,影响较终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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