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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次会见,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干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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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代理过一桩刘某涉嫌逃税罪一案。去*二看守所会见到刘某,在询问中发现他只是一名普通注册会计师,帮公司老板做账,老板不可能告诉他自己有“两本账”。侦查机关也主要问他对该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做假账逃税。侦查机关详细讯问的问题,往往就是他们并没有掌握的问题,我们很快得出初步结论——侦查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刘某参与做假账逃税,询问他的目的更多是怀疑而不是有明确指向。我们告诉刘某,如果你陈述属实,则你不构成逃税罪的共犯。回来后我立即快递一份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给办案机关,*院也就不予批准逮捕,刘某被无罪释放。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主任律师【邹强】执业26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代理,申诉代理等法律服务。本团队集合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众多高等法学院校的律师,以专业的法学知识,真诚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服务;
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会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也就意味着通常是侦查机关“先问”,辩护律师“后问”。辩护律师也就可以通过嫌疑人了解侦查机关“想要掌握什么”、推断出侦查机关“没有掌握什么”或者“已经掌握了什么”,从而做出“无罪”或“有罪”判断。侦查阶段**次会见,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初步掌握案件走向,从而选择辩护策略。刑事辩护律师要重视**次会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较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