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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甲乙双方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租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直至2007年11月,甲方旅居新加坡,一直未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乙方也未自觉地向甲方账户支付租金,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合同到期后,乙方搬离了上述房屋,并且下落不明,结欠甲方租金96000元,物业管理费1787.40元、水费29.5元、电费283.20元、煤气费152.10元、电话费560.70元、有限电视费312元。
调查经过: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公安部门调查了乙方的身份信息,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代理甲方向*起诉。 审理结果:审理中,由于乙方拒不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较终完全采纳了甲方的证据和观点,判令乙方支付全部拖欠租金和费用11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万。房屋租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事情,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及时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另外,收受金钱的一方,也应当定期关注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免拖延太久而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13年8月19日,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金标准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多人。*二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群租、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违法出租房屋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5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2、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张某于2014年5月19日搬离房屋,*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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