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二手房纠纷律师 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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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王先生和张女士离婚时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小王,且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合同订立时约定:“王先生和张女士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父亲王先生随儿子小王生活,母亲张女士的住处由儿子小王负责解决。”

      

后儿子小王外出做生意,留下王先生*自一人留守家中,也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给母亲安排住处。张女士和王先生认为儿子小王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张女士和王先生将儿子小王诉至*,请求人民*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小王认为虽然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经过公证的合同不能被任意撤销。*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但受赠人小王既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百九十条,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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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答: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一般情况下不能任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同时对该权利又作出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三类合同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如果赠与合同约定了附随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合同法》**百九十二条**款规定了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规定,只要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赠与合同就是可撤销的,赠与人不受其他条件的约束。该条款并未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要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是小王的父母,小王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且张女士与王先生在签订赠与合时约定了小王应当承担解决母亲张女士住处问题、父亲王先生随其共同生活的义务。但合同签订后,小王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虽然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但受赠人既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法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也具有期限,根据《合同法》**百九十二条*二款,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该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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