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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2日,彭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登记结婚。2011年3月28日,彭某生育一女李某1。2014年初,彭某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于2014年1月17日按撤诉处理。其后,彭某再次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彭某*三次起诉至人民*,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
审理中查明,2014年10月2日,彭某未与李某商议,*自将李某1带至成都,交由彭某的父母抚养至今,彭某长期在重庆工作、学习、生活,并未在成都直接抚养李某1。李某从李某1被带离重庆时起,未再见过李某1。双方均有独立抚育婚生女的经济条件,在居住环境、双方的文化程度等综合条件相当,且无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恶疾、暴力、吸毒等情形。彭某曾于2015年1月30日,因结节性甲状腺肿行切除术。
双方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争执激烈。彭某同意轮流抚养李某1并要求*依法裁决,李某不同意轮流抚养但**对方较充分的探视时间。
裁判结果: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彭某、李某离婚;二、登记在彭某、李某名下的位于XX路X号X幢X-X#房屋归李某所有;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彭某80万元;四、婚生女李某1由李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五、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婚生女李某1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彭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1带离重庆,导致李某1脱离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实属严重不当。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决定彭某、李某轮流直接抚养李某1。
其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李某1抚育条件基本相当;
二、彭某行甲状腺肿行切除术后,对今后生育有一定不利影响,应予适当照顾;
三、彭某、李某对直接抚养李某1均有强烈愿望;
四、彭某、李某在重庆本地均有较稳定的收入和生活,轮流抚养不会造成李某1成长环境的较大变动和就学的障碍;
五、轮流抚养能有效减缓当事人间的矛盾,创造未成年女子成长的和谐环境,且能尽大限度满足父母双方与子女间的相互感情需求,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作出上述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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