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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胜、马林博称:
2010年,姚文园经摇号取得XX市X区XX号房屋的购买权;姚文园与我女儿李立言协商将该购房资格转让给我们,由我们出资购买,待取得房产证并可以上市交易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我们支付3万元转让费。后,姚文园撕毁协议。诉讼请求:1.判令姚文园返还购房款237897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2.判令姚文园返还两限房指标费3万元;3.判令姚文园赔偿家用电器损失7224元;4.判令姚文园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
被告姚文园辩称:李文胜、马林博主张的237897元的购房款,主要的购买款是我弟姚文艳代我支付的;物业费2691.27元应由权利享受人自行支付,不应由我承担;李文胜、马林博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是因李文胜、马林博与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用应由李文胜、马林博偿还给我的费用支付的相关款项。装饰装修款发票的开票单位是商贸公司,并非是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所以仅同意赔偿其装修损失7万元。我与李文胜、马林博之间不存在转让房屋关系,李文胜、马林博也未向我支付3万元转让费。李文胜、马林博没有权利向我主张房屋差价款,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转让合同关系,我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所以不同意支付房屋差价款。
2011年5月5日,原告向X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1087元,并同被告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原告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共还贷86810元。2013年7月20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并支付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共计33289元、装修款118900元;并入住该房屋。庭审中,原告向*提交了首付款发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专项维修基金收款、契税收据、房屋产权申请协议等原件,为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姚文园不能就上述原件为何出现在李文胜、马林博手中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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