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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79年出生的夏琳是一个小店主,1976年出生的张俊从事机电工作,两个人都是山东庆云县人。2005年1月,两人在生育儿子张小军(化名)后,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二人在*调解下离婚,但是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同年10月,二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
张俊说,复婚后二人还是分居,而且越吵越凶。为此,张俊在2012年、2013年将离婚起诉书递交到*两次。**次考虑到孩子,他撤诉了。后一次因夏琳不同意离婚,被*驳回。较近这次起诉,张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名下的房产。此外,他还要求抚养儿子,由夏琳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夏琳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房产如何分配和孩子如何抚养,她有自己的看法。夏琳认为,孩子要跟着她生活,在北京通州的房产是她用出售婚前房产获得的房款在婚后购买的,是她个人的财产。同时,夏琳还拿*据称,在张俊的名下有一套庆云县的房产,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调查发现,夏琳结婚前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是她2001年购买的。2009年10月,在夏琳和张俊**次离婚后尚未复婚前,夏琳与谭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套房产以65万的价格出售给谭某。2009年11月,夏琳与张俊复婚后,夏琳用这65万元购买了现在通州某小区的“小产权”房产,并登记在夏琳名下。
由此,张俊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虽然购房使用了夏琳婚前的财产,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而夏琳认为,这套房产是她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审理此案的法官发现,2012年张俊提出离婚时,双方在*做过一次法庭调查。在该调查中,夏琳认为通州的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张俊对此的态度是“认可。”据此,法官认为,从2012年8月14日的笔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是夏琳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购买所得,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判决该房产是夏琳个人所有,没有支持张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
到*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