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未婚同居双方共同所得财产分手时怎么分配??可继承另一半的财产吗?
1998年,王某与郑某同居。2000年,王某与前夫离婚。2007年,郑某与前妻离婚。2003年,郑某出资以王某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某取得所有权证,后与他人交往。
2015年,郑某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某诉至*,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某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按郑某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王某辩称:郑某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在其名下,故不同意郑某上述诉求。
*审理后认为,郑某与王某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某在购房屋时,郑某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郑某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条*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某主张其与王某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