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婚外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离婚债权债务纠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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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因为不同意生二胎提出离婚,*会支持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有侵犯生育权一说?

 

妻子阿蓉(化名)不愿意生二孩,丈夫阿阳(化名)以双方感情出问题等为由到*起诉,要求离婚。他的诉求能得到*的支持吗?

 

阿阳是原告,他表示要跟妻子离婚。*依法给予立案。阿阳的诉状,令人大吃一惊。他的离婚理由是:除了跟妻子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外,还有儿子小越(化名)患疾病,导致血脉无法延续,可妻子却不愿意生二孩。因此,阿阳要求与妻子离婚,儿子小越由他抚养,妻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因此,阿阳要求与妻子离婚,儿子小越由他抚养,妻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不同意离婚。”开庭时,阿蓉表示。阿蓉说,孩子本来好好的,不知为何突然患上了疾病。为了孩子的事情,她确实和丈夫发生过争吵,吵架过程中,自己也确实砸过东西,拿刀吓唬了下,但丈夫也动手了。虽然自己不在泉州市区上班,但她一有空就回来照顾家庭、照顾孩子。实际上,阿蓉不愿意生二孩,也有她的客观因素。她今年已经40多岁,在医学上属高龄产妇。此外,她自身还患过较重的疾病,两年前还动过手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另外,阿蓉觉得,双方的经济条件也一般,家里的老人也都年老,假设生了二孩,经济压力就更大了,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基于这些原因,阿蓉认为,生二孩根本不现实。

 

经调查,*了解到,阿阳和阿蓉相亲后,相处了一两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的10多年来,他们生子、抚育孩子,通过共同努力也购置了房产,夫妻偶尔争吵也是正常的。

 

*认为,双方争执较大的焦点在于阿阳要求妻子生育二孩以延续血脉,但未能与妻子达成一致观点。*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夫妻二人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多为患病的小越着想。对丈夫希望阿蓉生育二孩以“延续血脉”的想法,阿蓉表示理解,阿阳也应当充分考虑妻子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怀孕,争取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好选择。

 

据此,*一审判决不准阿阳和阿蓉离婚。

 

从法律层面上看,丈夫和妻子都有生育权,但生孩子这种大事,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若妻子不愿意,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根据《*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生不生孩子,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生不生二孩,阿蓉是有决定权的。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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