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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广告法》*三十七条规定:(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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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一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共缴纳8800元中介费以及1700费用用于高评高贷,签订合同在923新政之前,一直到11月份,中介工作人员才通知该女士已失去购房资格。这个中介费,中介应不应该退还?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买卖交易没有完成,中介不应该收取中介费。但以下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上写明签订合同后代表服务完成,那么则要支付中介费,所以大家签合同时要看清楚内容。
案例咨询2:市民通过中介卖房,房东与买家签订合同之后,买家要求先装修,房东答应业主要求并将钥匙给到买家。仅仅几天之后,产权并未过户,房子的外墙上便被写上房子出售,联系方式为中介及买家的电话。那么,房东应该怎样维权?
中介是否与房东一起赚取差价,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中介也赚取了差价,便可对中介进行处罚。而买方买房之后,产权并未过户便转手卖掉,那么原卖方可起诉买方至*,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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