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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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借款利息**同期银行贷款起诉会被*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572日,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过24%。未**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护;**过年利率24%,但未**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较终,人民*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五十四条*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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