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财产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嫁妆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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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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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嫁妆”的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

 

2010年,原告徐婷婷与被告晏志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为缔结婚姻,原告父母特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将该车作嫁妆于婚前赠与给原、被告,但该车至今仍登记于原告父亲徐远勇的名下。2011年,原、被告双方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徐婷婷诉至*,请求*判令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该已作嫁妆使用的车辆,该车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是:原告父母虽单独出资购买该车辆,但该车辆在购买后,其父母便直接将该车辆作为原告的嫁妆赠与给了夫妻双方,且夫妻二人已占有使用多年,该占有使用行为构成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虽属婚前发生,但不影响车辆属夫妻共有的事实。

 

*二种观点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1、该车辆属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夫妻婚前*自购买,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徐远勇的名下,故该车应属徐远勇所有,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即使认定该车已做嫁妆赠与转让,参照《婚姻法》解释(三)*七条规定情形:“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于出资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比该情形,本案中,原告父母婚前购买了该车,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名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该车辆更应认定为只对原告一方的赠与,且属原告徐婷婷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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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父母将小汽车作为嫁妆给原、被告二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自原告父母将该车辆及车钥匙交付原、被告夫妻双方,且原、被告对此予以接受时,该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

 

此外,就本案而言,该赠与合同事先并未附任何义务,被告晏志明接受赠与后,亦未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等法定撤销赠与事由,故原告父母便不得再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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