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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离婚协议后可反悔吗?
案例:
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2004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婚姻法解释(一)》*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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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后,除存在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另一方不能撤销;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不能以未过户而撤销。其次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欺诈与胁迫,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但是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却只规定了,一方欺诈胁迫时才具有撤销权。不少夫妻当初之所以愿意协议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在财产上做了让步,所以离了婚后再秋后算账当初财产不公平的,*不予处理。
这一点也同样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所以建议在签署这些财产分割明显倾斜的协议时一定要谨慎。签的时候*,反悔可是非常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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