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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承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6日,马云与杨金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马云租赁杨金如所有的商业用房一处。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计算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期内马云可对房屋进行转租。合同签订后,马云一直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使用,马云向杨金如交纳租金。
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杨金如于2012年7月给马云发出了终止合同告知书,告知马云终止合同,并告知马云限期搬出。2012年9月12日,杨金如与秦得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秦得强用于百草芳香国际瘦身店使用。马云遂诉至*,要求杨金如返还租金,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支持了其可得利益损失请求,杨金如提起上诉。
*认为:杨金如违约提前收回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马云承租后可进行转租,合同履行中马云亦实际进行了转租,因杨金如违约收回了房屋,导致马云无法获取转租收益。根据《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三条**款之规定,马云要求赔偿该可得利益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杨金如在与马云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其单方终止合同会给马云造成可得利益损失。杨金如在收回房屋后随即又出租给秦得强,其年度租金价格及递增比例均**过之前与马云的合同约定,杨金如违约收回房屋以赚取更高收益的目的是明显的,其与秦得强合同租金**出与马云租赁合同的差价部分,系其违约所得,应作为马云的损失向马云赔偿。原审*参照杨金如与秦得强所签租赁合同和本案双方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计算马云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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