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佛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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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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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诉讼地位又如何确定?

 

案例:

 

2010413日,肖树生、陈晓玲(乙方、买方)与XX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12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树生、陈晓玲于2010414日向XX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XX支行(贷款人)、博锦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XX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XX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肖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同年59日,XX支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430日,XX支行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树生、陈晓玲自2010520日起逐月向XX支行归还贷款本息。后XX公司逾期交房**过60日,肖树生、陈晓玲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算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遂诉至*。

 

人民*经审理认为:肖树生等作为一审原告将XX支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较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民*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二款、*九十七条,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预售合同;

二、解除借款担保合同;

三、XX公司返还肖树生等首付款及肖树生等已向XX支行归还的相应贷款本金;

四、XX公司赔偿肖树生等以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

五、XX公司赔偿肖树生等已向XX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

六、XX公司偿还XX支行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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